本合約旨在保障結訂婚新人:(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與造型師: (以下簡稱乙方)
確認服務日期、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費用之憑證。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姓名:
住家電話:
手機:
自宅: 宴客地點(飯店/餐廳):
*服務內容:化妝髮型整體造型:
*服務項目日期:訂婚日期: (午宴&晚宴)
設計師: 單一造型: 時間:
結婚日期: (午宴&晚宴)
設計師: 3套造型: 時間:
歸寧日期: (午宴&晚宴)
設計師: 2套造型: 時間:
*附加提供內容:
□安瓶 □指甲油 □水粉 □假髮 □髮片 □頭飾 □配件(項鍊/耳環)
*外加服務內容:1.□媽媽妝□媽媽造型□婆婆妝□婆婆造型□伴娘妝□伴娘造型□新郎妝□新郎造型□花童妝□花童造型□親友妝□親友造型
*服務費用包含項目:
1
2.
3.
*車馬費: 住宿費:
*飾品租借押金:
(飾品押金於歸還飾品2個工作天內歸還,如有毀損需付500元維修費
*乙方依照本合約內容服務,如超出服務範圍甲方則須付該服務全額
*如甲方未據實告知服務地點,導致乙方透支車馬費或服務時間延誤則甲方需補貼乙方車馬費NT:2000元不得異議,如因此延誤時間乙方束不負責。
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服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
訂金新台幣$ (支付時間:簽訂合約48小時內)
尾款新台幣$ (支付時間:服務當天第一套造型完成後)
簽收欄: 月 日 金額: 簽名: 甲方: 乙方:
3.備註:
二、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本合約內容須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方雙方簽屬後方才為有效。
2.乙方因地震、颱風等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以方應將甲方支付訂金退還甲方。
3.除上述第二條第2款之因素外,乙方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90天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B.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45天至第90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C.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30天至第45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D.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30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百。
4.本合約內容一旦生效以後,非經過乙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付給乙方之訂金。
5.甲方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將甲方已付訂金退還給甲方。
6.除了上述第一條5款的因素外,甲方在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準賠償乙方:
A.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45天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B.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30天至第45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三十。
C.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10天至第30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六十。
D.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10天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百。
7.本合約乃經甲乙雙方確認並同意所有服務內容以下簽署,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要求更改添加服務內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服務。
8.本合約採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以經雙方簽署過之傳真為正本。
9.因本約定書所生之民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贈送、附加之服務內容,如果當日無使用視同甲方放棄權利,事後不得再向乙方追討或要求退費折抵該項等同金額。
11.本合約生效後乙方認同肖像權同意乙方使用,絕無任何爭議。
12.新娘如有過敏體質請事先告知,並自備彩妝用品或保養品
甲方(新娘/新郎) 姓名: 乙方姓名(新娘秘書):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地址: 地址:
甲方(新娘/新郎)本人簽名: 乙方本人(造型師)簽名:
簽訂合約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匯款方式:
ATM郵局代號:700
郵局帳號:0191-461-0434-691
戶名:林品潓
連絡電話:0929221673
E-mail:kitty_lin12@yahoo.com.tw
匯款完成後請保留匯款單!並來電確認是否完成匯款!!
Kitty新娘秘書~祝福你